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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材料:水泥玻璃產能置換政策強化 供給總量控制趨嚴

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20-01-07 瀏覽次數:1797
核心提示:事件:2020年1月3日,工信部原材料司對水泥、玻璃行業(yè)產能置換政策具體操作進行了進一步的解答,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置換細則。相較2017年底修訂的《水泥玻璃行業(yè)產能置換實施辦法》,新增了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情形及產能置換指標的要求等。
      事件:2020年1月3日,工信部原材料司對水泥、玻璃行業(yè)產能置換政策具體操作進行了進一步的解答,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置換細則。相較2017年底修訂的《水泥玻璃行業(yè)產能置換實施辦法》,新增了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情形及產能置換指標的要求等。
 
      對產能置換指標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,嚴格限制僵尸產能“死灰復燃”。
 
      對于產能置換指標的要求,除了原政策規(guī)定的“落后產能不可置換”、“置換指標不可重復”等外,新規(guī)定了(1)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指標只能置換特種水泥;(2)已停產兩年或三年內累計生產不超過一年的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生產線不能用于產能置換(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)。尤其是第二條,能夠有效限制僵尸產能“死灰復燃”,“產能置換”更接近“產量置換”,嚴格控制水泥及平板玻璃總供給量。
 
      產能置換比例維持不變,支持重點地區(qū)水泥行業(yè)磷石膏資源化利用。
 
      政策維持水泥玻璃產能置換比例(環(huán)境敏感區(qū)至少水泥1.5:1,玻璃1.25:1;非環(huán)境敏感區(qū)至少水泥1.25:1,玻璃1:1),新增了鄂、云、貴、川、皖五省可在不新增全省水泥熟料產能的情況下,根據磷石膏的處置量,統(tǒng)籌調節(jié)全省產能指標。這幾個區(qū)域在符合條件情況下,我們認為相當于可以按照1:1實施產能置換(即不新增產能)。
 
      新增了2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情形,政策更加合理。對于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情形,除了原政策規(guī)定的“窯爐治污減排、節(jié)污降耗的技術改造”和“新建熔窯能力小于150t/d的工業(yè)平板玻璃項目”外,新規(guī)定了(1)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(yè)、農業(yè)和城市廢物且不新增產能的項目改造;(2)因當地規(guī)劃調整而進行生產裝置遷建(非落后產能、生產許可證有效、未享受政府補助、未更換實控人)且不新增產能的項目。這兩種情況相當于可以按照1:1實施產能置換。
 
      維持置換產能“投前先關”的規(guī)定,同時加大監(jiān)督管理力度。用于置換的指標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,并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,嚴格做到產能置換。在各方責任方面,新政策加入了(1)省級主管部門督促并及時向社會公示產能拆除、投產等情況;(2)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箱、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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